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关于对江西瑞阳药业有限公司实施GSP飞行检查及处理决定的通报(赣食药监市[2009]164号)
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 根据群众的举报投诉,省局派出GSP飞行检查组,于12月17日至18日对江西瑞阳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GSP飞行检查。经查,该公司存在以下严重问题:该公司的两名执业药师均是县人民医院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,采取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手段,分别担任了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,而且不能正常在公司上班,无法完全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责任,给人民群众的用药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。因此,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,以及《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》等相关规定,依法做出以下处理决定: 1.依法撒销江西瑞阳药业有限公司的GSP认证证书,由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为收缴,于12月31日前上交省局; 2.责成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于2010年元月15日前报省局; 3.将江西瑞阳药业有限公司飞检及处理情况向全省通报。 希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引以为戒,举一反三,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,认真履行监管职责,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,特别是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兼职、不在职、不在岗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,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。 特此通报。
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http://www.jxda.gov.cn/brownewnotices.asp?id=42813
*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提供虚假的证明、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,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,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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